?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行業協會的名稱: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英文名:Guangdong Building Materials Association,縮寫:GBMA),簡稱:廣東省建材協會。
第二條 本行業協會的性質: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各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單位、行業內有關協會與其他經濟組織自愿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的行業中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行業協會的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行動指南。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為政府、企業和經濟組織服務,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梁作用,推進我省建材行業的結構調整和改造提升,以保護和增進行業共同利益為目標,為支柱產業的建設和全行業的發展做貢獻。
第四條 本行業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為廣東省民政廳。本行業協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行業協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行業協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行業協會的基本職能是:為企業服務;自律、協調、監督和維護企業合法權利;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業務范圍:
(一)對我省建筑材料行業改革和發展情況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法規等提供意見和建議;
(二)經政府部門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三)制定并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范行業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四)受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委托組織科技成果鑒定和推廣應用;
(五)組織開展技術咨詢、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舉辦各種展覽和展銷,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服務;
(六)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托,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七)對行業職工隊伍的素質和結構進行分析研究,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
(八)編輯出版協會行業刊物;
(九)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其它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方可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本行業協會吸收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行業協會,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建材研究、設計、開發、生產、銷售、裝備、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以及行業內有關協會和其他經濟組織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二)擁護本行業協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行業協會的意愿;
(四)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以書面形式向本會正式提交入會申請書或填寫入會申請表,并附上本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 經本會秘書處審查同意;
(三)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對本行業協會工作的提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可以要求協會為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給以幫助;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待遇:
(一)享有向協會反映意見的權利,享受協會為本行業爭取的優惠政策;
(二)優先獲得協會制訂的行業自律性機制中平等競爭和企業正當權益的保護;
(三)優先享有協會提供的最新政策文件、加工訂單、市場行情、新技術、新項目等信息資源;
(四)參加協會組織的國內外專業展覽洽談、商務考察、技術交流和企業產品演示推廣活動;
(五)先享有向協會索取行業資料、技術咨詢和必要的證明、委托協會辦理有關事項;
(六)可免費獲得協會秘書處編印的信息、刊物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行業協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行業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參加和配合本行業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完成本行業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及時向本會提供有關信息和動態,主動反映本企業和行業發展中的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0元;
(二)監事、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行業協會,并交回會員證;自交回會員證之日起,注銷會員資格。會員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的活動,即視為自動退會。自動退會由秘書處辦理退會手續,收回會員證。
第十六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行業協會由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擇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如下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理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若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代表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并向會員公布。
第二十一條 本行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代表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行使如下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擬定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訂協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若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或其他有效形式代替。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除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條中第(一)、(二)、(七)、(九)、(十一)的職權外,并行使如下職權:
(一) 制定本會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每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出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的提名建議。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若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或其他有效形式代替。
第二十五條 本行業協會根據需要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本行業協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四)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熱心建材行業社團工作,具有本職務需要具備的業務素質和開拓進取精神。
第二十八條 本行業協會的秘書長采用選任制(或聘用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任期不超過兩屆。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變更、增補和換屆,其候選人選由本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推薦。
第三十一條 本行業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召開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法律文書及相關文件;
(四)其他須由會長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本會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六)負責組織申請入會的審批、發證,以及決定本會常設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聘;
(七)對各專業委員會實施管理;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選任制)或列席(聘任制)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行業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費收入;
(二) 接受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行業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六條 本行業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代表大會上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行業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行業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有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行業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行業協會進行年度報告與法定代表人任期屆滿或屆中離任、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行業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福利待遇及社會保險,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四條 本單位按照黨章規定,有正式黨員3名以上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單獨建立黨組織。本單位負責人中有黨員的,由黨員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負責人中沒有黨員的,應推薦業務能力強、群眾基礎好的黨員理事擔任黨組織書記。 正式黨員人數不足3名時,采取聯合組建等方式,建立黨組織,在本單位開展黨的工作。 沒有正式黨員時,支持配合上級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為建立黨組織創造條件。
第四十五條 本單位黨組織負責人應參加或列席理事會會議。黨組織對本單位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十六條 本單位變更或注銷,黨組織要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七條 本單位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
第四十八條 本單位支持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做好聯系職工群眾等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會修改后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行業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五十二條 本行業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 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采取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等處置方式,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0年7月20日第四屆三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