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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發改委印發《廣東省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的實施方案》
        來源: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 作者:秘書處 | 發布時間: 2021-09-27 | 13222 次瀏覽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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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嚴格執行產業政策和規劃布局

          新建(含新增產能的改建、擴建,下同)“兩高”項目,必須嚴格落實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要求,符合國家和省產業規劃布局。鼓勵與推動“兩高”項目通過“上大壓小”“減量替代”“搬遷升級”等方式進行產能整合。嚴格執行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新建“兩高”工業項目應優先在產業轉移工業園內選址。

          三、實行等量或減量替代

          新建“兩高”項目原則上實行省內產能、能耗、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替代制度。替代來源應當可監測、可統計、可復核,否則不得作為替代來源。國家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產能置換方面。對于鋼鐵、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產能置換的“兩高”項目,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執行。

          (二)能源消費替代方面。對未完成上年度能耗雙控目標任務的地區,或能耗強度下降目標形勢嚴峻、用能空間不足的地區,除國家規劃布局重大項目外,實行能源消費減量替代,替代比例不低于1.1:1。除國家規劃布局的煤電項目外,涉及煤炭消費的新建“兩高”項目實行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替代比例不低于1.1:1。能源消費和煤炭消費替代比例根據各地區情況而定,必須確保不影響本地區能耗強度下降目標和煤炭減量目標的完成。其中對于補鏈強鏈項目,原則上實施能源消費和煤炭消費等量替代。替代的來源必須是來自同一個五年規劃期產業結構優化調整、淘汰落后產能、化解過剩產能、節能技術改造等產生的能源消費削減量。

          (三)污染物排放替代方面。氮氧化物實行等量替代。珠三角核心區實行揮發性有機物減量替代,替代比例不低于2:1,其他地區實行等量替代。重點水污染物未達到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區域內實施減量替代,替代具體比例必須確保區域環境質量改善或者不惡化。新建涉重金屬重點行業的項目應明確重金屬污染物總量來源,其中北江流域實行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減量替代,替代比例必須確保區域環境質量改善或者不惡化。石化、煤化工、燃煤發電(含熱電)、鋼鐵、有色金屬冶煉、制漿造紙行業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設項目按照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區域削減措施監督管理的通知》(環辦環評〔2020〕36號)有關區域削減措施要求執行。重有色金屬冶煉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項目,按照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的意見》(環土壤〔2018〕22號)的替代要求執行。上一年度環境空氣質量年平均濃度不達標的城市、水環境質量未達到要求的市、縣(市、區)減量替代比例不低于2∶1(燃煤發電機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達到超低排放標準的除外);細顆粒物(PM2.5)年平均濃度不達標的城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四項污染物均按不低于2∶1比例替代;達標的實行等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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