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探索多樣化補償方式。支持生態功能重要地區開展生態環保教育培訓,引導發展特色優勢產業、擴大綠色產品生產。加快發展生態農業和循環農業。推進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模式項目試點。鼓勵地方將環境污染防治、生態系統保護修復等工程與生態產業發展有機融合,完善居民參與方式,建立持續性惠益分享機制。建立健全自然保護地控制區經營性項目特許經營管理制度。探索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處置補償機制。
五、完善相關領域配套措施,增強改革協同
加快相關領域制度建設和體制機制改革,為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提供更加可靠的法治保障、政策支持和技術支撐。
(一)加快推進法治建設。落實環境保護法、長江保護法以及水、森林、草原、海洋、漁業等方面法律法規。加快研究制定生態保護補償條例,明確生態受益者和生態保護者權利義務關系。開展生態保護補償、重要流域及其他生態功能區相關法律法規立法研究,加快黃河保護立法進程。鼓勵和指導地方結合本地實際出臺生態保護補償相關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加強執法檢查,營造依法履行生態保護義務的法治氛圍。
(二)完善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加快構建統一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體系,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清查。健全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優化全國重要水體、重點區域、重點生態功能區和生態保護紅線等國家生態環境監測點位布局,提升自動監測預警能力,加快完善生態保護補償監測支撐體系,推動開展全國生態質量監測評估。建立生態保護補償統計指標體系和信息發布制度。
(三)發揮財稅政策調節功能。發揮資源稅、環境保護稅等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稅費以及土地、礦產、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收益管理制度的調節作用。繼續推進水資源稅改革。落實節能環保、新能源、生態建設等相關領域的稅收優惠政策。逐步探索對預算支出開展生態環保方面的評估。實施政府綠色采購政策,建立綠色采購引導機制,加大綠色產品采購力度,支持綠色技術創新和綠色建材、綠色建筑發展。
(四)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占用補償、損害賠償與保護補償協同推進的生態環境保護機制。建立健全依法建設占用各類自然生態空間的占用補償制度。逐步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評價標準、綠色產品認證及標識體系,健全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建立和完善綠色電力生產、消費證書制度。大力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重大工程。有效防控野生動物造成的危害,依法對因法律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的人員傷亡、農作物或其他財產損失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積極推進生態保護、環境治理和氣候變化等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開展生態保護補償有關技術方法等聯合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