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進縱向補償辦法。根據生態效益外溢性、生態功能重要性、生態環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點,在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中實施差異化補償。引入生態保護紅線作為相關轉移支付分配因素,加大對生態保護紅線覆蓋比例較高地區支持力度。探索建立補償資金與破壞生態環境相關產業逆向關聯機制,對生態功能重要地區發展破壞生態環境相關產業的,適當減少補償資金規模。研究通過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資金對吸納生態移民較多地區給予補償,引導資源環境承載壓力較大的生態功能重要地區人口逐步有序向外轉移。繼續推進生態綜合補償試點工作。
(四)健全橫向補償機制。鞏固跨省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試點成果,總結推廣成熟經驗。鼓勵地方加快重點流域跨省上下游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開展跨區域聯防聯治。推動建立長江、黃河全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支持沿線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干流及重要支流自主建立省際和省內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對生態功能特別重要的跨省和跨地市重點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分別給予引導支持。鼓勵地方探索大氣等其他生態環境要素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方式,通過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購買生態產品和服務等方式,促進受益地區與生態保護地區良性互動。
四、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加快推進多元化補償
合理界定生態環境權利,按照受益者付費的原則,通過市場化、多元化方式,促進生態保護者利益得到有效補償,激發全社會參與生態保護的積極性。
(一)完善市場交易機制。加快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完善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對履行自然資源資產保護義務的權利主體給予合理補償。在合理科學控制總量的前提下,建立用水權、排污權、碳排放權初始分配制度。逐步開展市場化環境權交易。鼓勵地區間依據區域取用水總量和權益,通過水權交易解決新增用水需求。明確取用水戶水資源使用權,鼓勵取水權人在節約使用水資源基礎上有償轉讓取水權。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在生態環境質量達標的前提下,落實生態保護地區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加快建設全國用能權、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健全以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制為基礎的碳排放權抵消機制,將具有生態、社會等多種效益的林業、可再生能源、甲烷利用等領域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二)拓展市場化融資渠道。研究發展基于水權、排污權、碳排放權等各類資源環境權益的融資工具,建立綠色股票指數,發展碳排放權期貨交易。擴大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試點范圍,把生態保護補償融資機制與模式創新作為重要試點內容。推廣生態產業鏈金融模式。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符合綠色項目融資特點的綠色信貸服務。鼓勵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和機構發行綠色債券。鼓勵保險機構開發創新綠色保險產品參與生態保護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