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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項機制”之:信息公開機制
        來源: | 作者:秘書處 | 發布時間: 2008-12-18 | 17583 次瀏覽 | 分享到:

        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

        信息公開機制

         

        第一條  為規范本協會的信息公開工作,確保信息公開的準確、真實、完整、及時、公開、公平,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廣東建筑材料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公開是指本會開展的工作及可能對本行業產生重大影響而會員未得知的消息,在規定時間內,以規定的方式向會員或社會公布的行為。

        第三條  本會信息公開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年度工作報告。

        (二)年度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四)對行業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五)本會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情況。

        (六)本會接受國家捐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資金使用情況。

        (七)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

        第四條  信息公開的載體是本會的文件、刊物。社團登記機關指定公開的載體的信息,按要求披露。

        第五條  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負責組織和協調本會信息公開事務。

        第六條  協會內部信息公開前應嚴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協會秘書核對相關信息資料并簽字確認。

        (二)秘書長進行規范性審查及簽字。

        (三)會長或會長授權人簽發。

        第七條  本會發現已公開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布更正通告、補充公告或澄清失實公告。

        第八條  涉及到行業和社會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的公開,須報請政府業務相關指導部門同意,經充分磋商統一口徑后,方能公開發布。

        第九條  未經理事會決議或會長授權,任何人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本會或理事會向公眾發布、披露本會未曾公開披露的信息。

        第十條  本會對外公開文件要建立專卷存檔保管。

        第十一條  本會理事、監事及其他因工作關系接觸到應公開信息的工作人員,對本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未公開公布的信息負有保密的責任和義務,不得泄露未公開公布的有關信息,否則,對由此產生的不良影響負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從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

        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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