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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項機制”之:獎勵懲戒機制
        來源: | 作者:秘書處 | 發布時間: 2008-12-18 | 21974 次瀏覽 | 分享到:

        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

        獎勵懲戒機制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協會員工遵紀守法的主動性、自覺性,規范員工行為,提高員工素質,維護協會正常生產、經營、治理秩序,保障協會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協會全體員工。

         

        第二章   

        第三條  獎勵范圍。

        對有以下表現者之一的員工均給予獎勵:

        1、在完成協會工作、任務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經濟效益的;

        2、在技術、產品、專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顯著成績的;

        3、對協會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有實效的;

        4、保護協會財物,使協會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5、在協會、社會見義勇為,與各種違法違紀、不良現象斗爭有顯著成績;

        6、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

        7、一貫忠于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事跡突出的;

        8、全年出滿勤的;

        9、為協會帶來良好社會聲譽的;

        10、其他應給予獎勵事項的。

        第四條  獎勵種類。

        協會可以設立如下獎勵項目。

        1、精神獎勵。

        1)記大功;

        2)記小功;

        3)嘉獎(獎狀、獎品);

        4)授予榮譽稱號。

        2、物質獎勵。

        1)一次性獎金;

        2)加薪;

        3)晉級;

        4)其他(旅游、培訓機會、住房)。

        第五條  獎勵規則。

        1、記大功對象。

        1)對協會或國家有重大貢獻者;

        2)對協會業務有重大發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對危害協會和國家事件事先舉報或阻止,避免重大損失者;

        4)對天災、人禍、犯罪等現象,不顧安危,見義勇為者;

        6)獲得社會重大榮譽者。

        2、記小功對象。

        1)對協會家有較大貢獻者;

        2)對協會有較大發明、革新,成效優秀者;

        3)對危害協會和國家的事件,及時制止,避免較大損失者;

        4)見義勇為,獲得好評、稱贊者;

        5)拾金不昧且價值較高者;

        6)本職崗位工作表現優異者。

        3、嘉獎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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