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
獎勵懲戒機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協會員工遵紀守法的主動性、自覺性,規范員工行為,提高員工素質,維護協會正常生產、經營、治理秩序,保障協會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協會全體員工。
第二章 獎 勵
第三條 獎勵范圍。
對有以下表現者之一的員工均給予獎勵:
1、在完成協會工作、任務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經濟效益的;
2、在技術、產品、專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顯著成績的;
3、對協會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有實效的;
4、保護協會財物,使協會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5、在協會、社會見義勇為,與各種違法違紀、不良現象斗爭有顯著成績;
6、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
7、一貫忠于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事跡突出的;
8、全年出滿勤的;
9、為協會帶來良好社會聲譽的;
10、其他應給予獎勵事項的。
第四條 獎勵種類。
協會可以設立如下獎勵項目。
1、精神獎勵。
(1)記大功;
(2)記小功;
(3)嘉獎(獎狀、獎品);
(4)授予榮譽稱號。
2、物質獎勵。
(1)一次性獎金;
(2)加薪;
(3)晉級;
(4)其他(旅游、培訓機會、住房)。
第五條 獎勵規則。
1、記大功對象。
(1)對協會或國家有重大貢獻者;
(2)對協會業務有重大發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對危害協會和國家事件事先舉報或阻止,避免重大損失者;
(4)對天災、人禍、犯罪等現象,不顧安危,見義勇為者;
(6)獲得社會重大榮譽者。
2、記小功對象。
(1)對協會家有較大貢獻者;
(2)對協會有較大發明、革新,成效優秀者;
(3)對危害協會和國家的事件,及時制止,避免較大損失者;
(4)見義勇為,獲得好評、稱贊者;
(5)拾金不昧且價值較高者;
(6)本職崗位工作表現優異者。
3、嘉獎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