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
規范運作機制
第一條 為了保障協會和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協會管理運作的正常秩序,促進廣東建筑材料行業協會的健康發展,廣東建筑材料行業協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會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廣東建筑材料行業協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處等機構組成。
第三條 協會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社會道德規范,誠信運作,維護廣東建筑材料行業的聲譽。
第四條 本協會經政府部門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組織科技成果鑒定和推廣應用,舉辦各種展覽和展銷,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等,為企業服務;自律、協調、監督和維護企業合法權利,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貫徹實行民主選舉制度,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或聘用制)、理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產生。
第六條 本會選舉選用差額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第七條 本會實行重大事項民主決策制度,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室決定相關事項。
第八條 本會實行會議制度:
(一)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二)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三)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四)協會內部在職員工會議按工作需要安排。
第九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協會公章和相關印章由秘書長負責管理。
第十一條 協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及協會稅務登記證由秘書處負責辦理和保管。
第十二條 協會相關文件檔案的管理由秘書處負責。
第十三條 協會在職人員需考勤且有特殊情況請假要按相關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