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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項機制”之:公平競爭機制
        來源: | 作者:秘書處 | 發布時間: 2008-12-18 | 17947 次瀏覽 | 分享到:

        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

        公平競爭機制

         

        第一條  為更好地保障工作人員和會員的權利平等、激發他們的積極進取以及促進本協會公平競爭的良性發展,依據《廣東建筑材料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協會所有工作人員及會員均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三條  本協會任何人員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應為自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任何會員享有平等管理會內事務、決定會內重大事項、參與會內活動的權利,不允許任何會員在會內享有特權,通過協會獲得競爭優勢。

        第五條  任何本協會會員符合以下條件的皆可有資格參選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建材行業社團工作,具有本職務需要具備的業務素質和開拓進取精神。

        第六條  本行業協會的秘書長采用選任制(或聘用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七條  協會領導應加強依法行政意識,確保各項活動的開展符合公平競爭的原則,必須牢固樹立腳踏實地、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力戒官僚主義和形式主義。

        第八條  加強普法宣傳,提高全民法律意識,提高協會管理人員的自身素質,加強協會守法經營觀念。

        第九條  本行業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福利待遇及社會保險,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而出,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賄賂、威脅、勒索等不正當方式達到目的。

        第十一條  配合政府重點打擊官商勾結、行賄受賄、違規操作、坑蒙拐騙等涉嫌商業賄賂的行為,加快市場誠信建設,嚴肅懲處危害公平競爭秩序的不法分子。

        第十二條  本協會以及工作人員的權益受侵害時應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其公平競爭權利,禁止采取損害他人權益的非法手段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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