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
誠信執業機制
第一條 為倡導建筑材料行業協會的誠信發展,促進建筑材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推動我市建筑材料行業誠信守法執業體系建設,實現依法經營發展,加強行業自律,營造誠實守信的環境氛圍,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制定此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協會所有在職員工和會員。
第三條 本協會的建立和注銷須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應手續
第四條 有關建筑材料行業需恪守以下運作行為:
(一)在協會開展的活動中依法守規,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依法簽訂合同,認真守信履行合同,沒有出現違約和勞動用工糾紛;
(三)在職人員不得出賣職業資格證書、執業印章和職稱證書,不得私自為其他單位承攬的項目簽字和蓋章;
(四)協會的發展和運作過程中實行公平、公正競爭,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執行行業自律公約、維護行業秩序,不得進行索取收受賄賂等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
(五)不得違反稅務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納稅。
第五條 有關建筑材料行業協會的會員的工作成果需滿足以下質量要求:
(一)單位在實施過程和提供的建設成果均需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程規范和標準的要求,滿足合同約定的條款。在實施過程中不得有隱瞞真相、弄虛作假、以劣充優、偷工減料等不法行為;
(二)嚴格執行質量及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自覺進行質量檢測和接受質量監督,不出現質量與安全事故及質量投訴和因質量問題而引起索賠。
第六條 有關建筑材料行業協會會員應自覺履行以下單位服務:
(一)自覺履行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積極配合業主做好技術服務工作,及時、準確解決工作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
(二)與各會員單位和諧合作,信譽滿意度高,不得發生惡意拖欠工資的行為。
第七條 廣東建筑材料行業協會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本辦法實施的監督與檢查。會員單位辦理有關手續或接受本行業協會主管部門及監督檢查時,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條 會員單位應做對其經營業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市場行為、獎懲情況進行相應登記。
第九條 加快建設具有良好職業操守、誠實守信、具備較強理論和實踐能力的在職員工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