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加強部門協調
反壟斷執法機構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等加強溝通協調,推進競爭監管和市場準入、行業監管等更加緊密銜接,由監管執法的個案對接轉向深層次制度對接,提高監管執法效能,形成協同規制合力。
第二十六條 指南的解釋
本指南由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辦公室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行業協會是政府和經營主體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在提供政策咨詢、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維護企業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部分行業協會不當干預市場競爭、組織會員企業從事壟斷行為的情況時有發生,損害了市場公平競爭和消費者利益,不利于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市場監管部門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依法加強反壟斷監管執法,《反壟斷法》實施以來查處涉及行業協會的典型壟斷案件50余件,有力保護了市場公平競爭,維護了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我國反壟斷法關于行業協會的規定相對原則,行業協會對明晰行為規則、加強反壟斷合規有較強期待。委員會辦公室在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指南做好銜接的基礎上,堅持立足國情、突出問題導向、充分把握規律、注重兼收并蓄,結合行業協會發展現狀、運行機制、治理模式等,研究起草《指南》,為行業協會規范履職設置“紅綠燈”,引導行業協會加強風險識別、評估和防范,推動行業協會依法自律,促進行業規范健康持續發展。
二、起草過程
《指南》起草過程中,委員會辦公室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依法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開門立法,堅持監管規范和促進發展并重,認真總結國內執法實踐,合理借鑒國際成熟經驗,立足我國實際深入開展研究論證。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堅持問題導向,深入研究難點問題。聚焦行業協會反壟斷監管執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借助反壟斷專家智庫力量深入研究行業協會參與壟斷行為的特點規律、產生原因和規制體系,為《指南》起草提供有力理論支撐。
(二)緊密結合實際,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有關行業協會、企業、律所、專家學者等開展廣泛調研,確保《指南》重點突出、務實管用,更好規范行業協會行為,有力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
(三)準確把握規律,全面總結執法經驗。系統梳理國內外行業協會反壟斷監管執法經驗,準確把握行業協會發展特點和規律,認真分析行業協會壟斷風險并有針對性地作出回應,確保《指南》契合我國行業協會發展階段和反壟斷監管執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