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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發布行業協會反壟斷指南
        來源: | 作者:秘書處 | 發布時間: 2024-01-25 | 6226 次瀏覽 | 分享到:

        第十九條 加強溝通

        鼓勵行業協會主動與反壟斷執法機構溝通,提供行業市場競爭狀況、經營者情況等材料,提出加強和改進反壟斷執法的意見建議。

        反壟斷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條 加強合規指導

        行業協會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預防和制止會員從事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

        (一)指導會員加強反壟斷合規管理;

        (二)對會員開展反壟斷合規培訓,提示會員不得以行業協會為平臺或者媒介從事壟斷行為;

        (三)發現會員涉嫌從事壟斷協議等違法行為時,采取告誡、通報、取消會員資格等措施進行教育懲戒;

        (四)其他指導會員加強反壟斷合規的措施。

        發生前款第三項情形的,鼓勵行業協會及時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或者指導會員盡早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從事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同時提醒會員停止涉嫌違法行為并配合調查。對符合寬大適用條件的經營者,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一條 配合調查

        行業協會發現自身行為涉嫌違反《反壟斷法》規定的,或者已被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立案或者啟動調查程序的,應當立即停止相關行為,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有關情況,并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后續調查,不得拒絕、阻礙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

        第二十二條 配合約談

        行業協會及其會員涉嫌違反《反壟斷法》規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進行約談。行業協會及其會員應當按照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要求予以整改,提出消除行為后果的具體措施、履行時限等,并提交書面報告。

        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將約談情況通報行業管理部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也可以根據需要邀請上述部門共同實施約談。

        第二十三條 法律責任

        行業協會從事或者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行業協會和經營者應當依據《反壟斷法》的規定分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行業協會和經營者的法律責任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持續時間、消除違法行為后果的情況、行業協會發揮的作用、經營者發揮的作用、壟斷協議實施的情況等因素。

        行業協會具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查處壟斷行為有立功表現等情形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行業協會具有脅迫會員達成壟斷協議、阻止會員退出壟斷協議、一年內因同一性質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等情形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依法從重處罰。

        第二十四條 信用懲戒

        對因違反《反壟斷法》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行業協會,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將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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