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發布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行業協會章程、規則、決定、通知、意見、標準、自律公約等;
(二)通過會議、郵件、電話、函件、即時通訊工具等,召集、組織、推動經營者以書面、口頭等形式達成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協議、決議、紀要、備忘錄等;
(三)通過會議、郵件、電話、函件、即時通訊工具等,召集、組織、推動經營者雖未訂立協議或者決定,但達成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調一致行為;
(四)其他組織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行為。
第九條 組織實施壟斷協議的情形
行業協會不得通過下列行為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實施壟斷協議:
(一)采取設置入會要求、沒收保證金、設定違約金、限制會員權益、取消會員資格、通報批評、聯合抵制、暫停經營活動等懲戒措施,強迫經營者實施壟斷協議;
(二)采取將壟斷協議實施情況與會員獎優評先掛鉤等激勵措施,引導經營者實施壟斷協議;
(三)行業協會自身或者通過第三方機構對經營者實施壟斷協議情況進行監督監測;
(四)采取搭建平臺、設立專班、建立協調機制等保障措施,為經營者實施壟斷協議提供便利性條件;
(五)其他組織經營者實施壟斷協議的行為。
第十條 高風險行為
行業協會應當避免從事下列可能為本行業經營者達成、實施壟斷協議提供便利性條件的行為:
(一)推動本行業的經營者交換、討論競爭性敏感信息或者通報競爭性敏感信息;
(二)發布行業內指導價、基準價、參考價、推薦價、預測價等,或者制定供本行業經營者參考的價格計算公式,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協調商品價格;
(三)發布不實或者夸大的成本趨勢、供求狀況等市場行情信息,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協調商品價格。
前款所稱競爭性敏感信息,是指商品的成本、價格、折扣、數量、質量、營業額、利潤或者利潤率以及經營者的研發、投資、生產、營銷計劃、客戶名單、未來經營策略等與市場競爭密切相關的信息,但已公開披露或者可以通過公開渠道獲取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條 壟斷協議豁免
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的壟斷協議,符合《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和條件的,不予禁止。
行業協會可以就壟斷協議是否符合《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和條件,為本行業的經營者提供指導,并支持本行業的經營者向反壟斷執法機構提出豁免申請。
第十二條 行業協會的經營者身份
行業協會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屬于《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經營者時,不得違反《反壟斷法》規定,從事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以及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
第十三條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