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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發布
        來源: | 作者:秘書處 | 發布時間: 2024-01-22 | 4019 次瀏覽 | 分享到:


        鼓勵制造業企業開展低碳、零碳、負碳等先進適用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加強工業固體廢物和可再生資源循環利用,發展綠色循環經濟。支持制造業企業使用新能源,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能制造,培育推廣智能化生產方式,推進工業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


        鼓勵制造業企業研發、應用智能裝備和智能產品,提升生產過程智能化水平。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推動現代服務業與先進制造業融合發展,促進現代物流、電子商務、現代金融、研發設計、檢驗檢測、知識產權交易等生產性服務業發展,推動生產性服務業平臺建設,支持服務型制造等新型產業形態發展。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設工業設計平臺載體,推動工業設計賦能制造業。


        加快建設與產業布局相匹配、產業體系相融合、產業發展相適應的現代法律服務體系,推動生產性法律服務與產業發展相結合。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設大型產業集聚區和承接產業有序轉移主平臺;建立健全對口幫扶協作機制,在產業合作、園區建設、招商引資、園區配套服務和營商環境共建等方面加大建設和支持力度;支持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工業園區承接珠三角地區產業有序轉移,優化制造業區域發展布局。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推進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產業園等制造業發展載體建設。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工業園區考核體系。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工業園區在要素供給、科技創新、基礎設施建設、企業發展等方面提供支持,引導制造業企業集中進入園區發展,加強園區安全生產管理,推進產城融合和園區特色化、綠色化發展。


        支持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之間利用各自比較優勢,創新跨區域產業合作模式,推動工業園區合作共建、共擔成本、共享利潤。


        第十七條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推動重大科研基礎設施與大型科研儀器向制造業企業開放共享,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與制造業企業開展合作研發。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產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中試驗證平臺等新型制造業創新平臺建設,支持企業開展關鍵核心技術和工程化技術研發攻關、承擔重大科技項目和重大技術裝備創新發展工程,促進制造業創新成果產業化。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推動質檢中心、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技術創新基地和質量標準實驗室建設,支持制造業創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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