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 (2024年1月19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建設制造強省,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制造業產業發展與平臺建設、投資促進與企業發展、要素配置、服務保障等與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相關的活動。 第三條 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應當遵循市場主導、政府引導、改革引領、開放融合、創新驅動、區域協調的原則,堅持以科技創新引領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推動制造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融合化、集群化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規劃。 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規劃應當明確發展目標和主要任務,統籌優化制造業布局,推進珠三角地區與港澳、粵東粵西粵北地區與粵港澳大灣區、本省與國內國際重點區域的協同聯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服務和管理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財政、自然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解讀,弘揚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