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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碳排放配額管理的實施細則
        來源: | 作者:秘書處 | 發布時間: 2015-03-31 | 18068 次瀏覽 | 分享到:

        第二十二條 參與配額交易的主體為控排企業、新建項目企業、符合規定的投資機構和個人投資者。交易平臺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交易機構)應為配額交易建立專業的交易系統,交易系統應與注冊登記系統連接,實現數據交換,確保交易信息能及時反映到注冊登記系統。

          第二十三條 參與配額交易的投資機構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ǘ┯薪∪慕M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ㄈ┚哂辛己玫纳虡I信用;

         ?。ㄋ模┓蠂液褪∠嚓P規定。

          第二十四條 參與配額交易的個人投資者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8周歲及以上自然人;

          (二)通過交易風險評估;

          (三)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各交易主體的配額持有量應符合以下規定:

         ?。ㄒ唬┛嘏牌髽I在省發展改革委核定年度實際排放量之前,不得將注冊登記系統賬戶上的當年度免費配額的50%以上轉至交易系統賬戶進行買賣。控排企業清繳履約后剩余的配額可全部轉至交易系統賬戶買賣。

          控排企業因注銷、關?;蜻w出本省需要處置注冊登記系統賬戶全部配額的,應按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處理完畢后,對剩余配額可自由處置。

         ?。ǘ┬陆椖科髽I在納入控排企業管理前,其配額持有量不受限制。

          (三)投資機構和個人投資者的配額持有量不得超過300萬噸。

          第二十六條 所有交易主體應同時在注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完成開戶登記。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受理控排企業、新建項目企業和境外注冊機構的交易開戶申請,委托交易機構受理投資機構及個人投資者的交易開戶申請。

          交易機構應建立交易風險評估制度,并定期將交易情況和投資機構及個人投資者的交易開戶申請審核結果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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