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是全省配額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相關管理、監督和指導工作,會同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建省配額分配評審委員會、行業配額技術評估小組,并委托行業配額技術評估小組、相關具備資質的社會組織或機構承擔有關工作。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配合省主管部門開展配額管理工作,負責對轄區內新建項目企業的有償配額購買申請進行審核,督促轄區內控排企業的配額清繳履約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建立廣東省碳排放配額注冊登記系統(以下簡稱注冊登記系統),對配額的創建、分配、變更、清繳、注銷實行統一電子信息化管理。注冊登記系統記錄的信息是確定配額權屬的最終依據。配額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配額持有者可以依法進行交易、轉讓、抵押,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收益。
第六條 注冊登記系統為省主管部門、控排企業、新建項目企業、投資機構和其他市場參與方等設立具有不同功能的賬戶。參與方根據省主管部門的相應要求開立賬戶后,可在注冊登記系統中進行配額管理的相關業務操作。
第二章 配額分配發放
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綜合考慮行業基準水平、減排潛力和企業歷史排放水平,制定本省配額分配實施方案,經省配額分配評審委員會審議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配額分配實施方案應包括控排企業、新建項目企業名單,年度配額總量,免費配額與有償配額比例,配額分配原則、方法與程序,有償配額競價發放數量、發放平臺與發放規則等。
第八條 行業配額技術評估小組由行業協會、有關專家和企業代表組成,負責收集、匯總和梳理本行業企業反饋的意見或建議,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行業發展特性,對本行業配額計算方法、排放因子、基準值、年度下降系數等進行評估,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評估報告。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行業的生產流程、產品特點和數據基礎,采用基準線法、歷史排放法等方法核定控排企業、新建項目企業配額,企業配額為各生產流程(或機組、產品)的配額之和,計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