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企業碳排放
信息報告與核查的實施細則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5年2月16日以粵發改氣候〔2015〕80號發布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與核查活動,保證企業碳排放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靠性,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和《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控排企業和單位、報告企業的碳排放信息監測、報告與核查活動。
第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企業碳排放監測、信息報告與核查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并會同省直相關部門組織編制行業或領域碳排放信息報告指南和碳排放核查規范。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碳排放監測、信息報告與核查工作。
第四條 本省實行碳排放信息報告與核查制度,對控排企業和單位、報告企業實行分類管理,控排企業和單位、報告企業的具體名單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
根據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工作進展情況,分批將電力、水泥、鋼鐵、石化、陶瓷、有色金屬、紡織、化工、造紙等工業行業的企業,以及公共建筑、交通運輸領域企業和單位納入碳排放報告和核查管理。自愿申請納入碳排放管理的企業和單位,經報省發展改革委后,按照控排企業和單位的要求進行碳排放報告與核查管理。
第五條 控排企業和單位經核查的年度實際碳排放量連續三年低于規定標準的,經省發展改革委核實確認后轉為報告企業;報告企業年度實際碳排放量連續三年低于規定標準的,經省發展改革委確認后不納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