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加強審計工作。對政府投資項目、國有企業投資項目以及以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建設的其他工程項目,加大審計監督力度,對重大項目落地、重點資金保障等情況加強跟蹤審計。(省審計廳負責)
15.加強對金融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引導金融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并按照商業原則獨立審貸,不得違規發放貸款或僅以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機關層級較低為由否決企業貸款申請。(廣東銀監局牽頭負責)
四、保障措施
(一)嚴格落實責任。省發展改革委要做好統籌協調,牽頭會同省有關部門按時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省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合力推進各項工作。各地級以上市市政府及其部門要強化監管意識,落實監管責任,不斷提高工作效率、監管能力和服務質量,共同促進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場秩序。省各有關單位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將工作進展和項目監管等有關情況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由該委匯總后報省政府。
(二)加強能力建設。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規章制度,通過匯編指南、集中培訓、研討交流等多種形式,加強業務指導與培訓,整合監管力量,加強監管隊伍建設,保障監管經費,提高基層政府的業務水平和綜合服務管理能力。
(三)加強輿論宣傳。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創新投資管理方式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工作,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讓社會公眾特別是廣大企業全面準確了解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相關要求,引導和督促相關單位增強自律意識和法制意識,自覺規范項目建設運營行為,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