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協同監管制度(2016年6月30日前)
6.制定省級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完善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管理體制,明確政府投資項目違規處理及責任追究內容,構建決策科學、執行有力、責任清晰、監管到位的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管理體制。(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
7.制定企業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協同監管信息發布辦法、投資項目異常信用記錄制度和“黑名單”制度、投資項目開工和竣工驗收管理辦法、項目基本信息報備內容指引和通用格式等制度和規范。(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
8.制定投資項目委托審批和同級受理制度(或優化投資項目受理審批制度),確保投資審批監管權限同步下放和有效承接。(省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
9.制定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省審計廳牽頭負責)
10.制定部門投資項目監管辦法和年度監管報告發布制度。(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海洋漁業局、安全監管局及行業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
(四)縱橫聯動協同監管(2016年7月1日起)
11.加強后續監管。強化在線監測、項目審計、稽察、執法檢查等手段,嚴格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職責。健全部門協同監管聯動工作機制,通過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實時交換項目信息,相關部門的審批信息、監管信息、處罰結果實現互聯互通,審計部門全程監督。發現違法違規建設的項目,通過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及時提醒項目單位和相關監管部門。(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海洋漁業局、安全監管局及行業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
12.強化信息公開。項目審批、監管和處罰等信息,除涉密信息外,一律向社會及時公開,監管信息和處罰結果通過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共享,對不按要求公開信息的行為予以追責。充分利用企業信息公示系統,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等社會力量以投訴、舉報、曝光等方式參與監督。(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海洋漁業局、安全監管局及行業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
13.健全獎懲機制。充分發揮信用記錄在投資項目監管中的作用,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誠信評價較差或檢查發現問題較多的項目參建單位,進行重點監管。對列入異常信用記錄或“黑名單”的單位,在投資準入、政府補助補貼資金及其他政府指令性計劃指標安排等方面進行嚴格限制。(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海洋漁業局、安全監管局及行業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