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質監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產品質量
監督抽查企業拒檢行為認定工作的通知
粵質監監函〔2015〕220號
各地級以上市質監局,深圳市、順德區市場監管局,各相關質檢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關于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規定,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區域內開展的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及其以下各級監督抽查工作,現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企業拒檢行為認定的條件和程序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企業拒檢行為認定的條件
企業拒檢行為是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國家監督抽查或地方監督抽查的行為。企業拒檢行為由所在地質監部門認定。
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企業拒絕監督抽查應當被視為有正當理由,不得被認定為企業拒檢行為:
?。ㄒ唬┏袡z機構在實施監督抽查時,抽樣人員少于2人的;
?。ǘ┏袡z機構在實施抽樣時,未向企業說明來意,未出示監督抽查(或定期監督檢驗)通知或任務書、監督抽查介紹信、有效身份證件,未按標準抽取樣品的;
?。ㄈ┏闃尤藛T姓名與監督抽查通知書不符的;
?。ㄋ模┍怀椴槠髽I和產品名稱與監督抽查通知書不一致的;
?。ㄎ澹┏袡z機構要求企業支付檢驗費或其他費用的;
(六)前溯6個月內該種產品經上級部門監督抽查產品質量合格的;
?。ㄆ撸┍怀椴槠髽I無監督抽查通知書或者相關文件復印件所列產品的;
(八)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是不用于銷售的;
(九)產品不涉及強制性標準要求,僅按雙方約定的技術要求加工生產,且未執行任何標準的;
?。ㄊ┯谐浞肿C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為企業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對產品質量另有規定的;
?。ㄊ唬┊a品或者標簽、包裝、說明書標有“試制”、“處理”或者“樣品”等字樣的;
(十二)產品抽樣基數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十三)企業由于轉產、停產、破產等原因導致無樣品可以抽取的;
?。ㄊ模┓煞ㄒ幰幎ǖ钠渌樾?。
二、企業拒檢認定的程序
實施監督抽查時,被抽查企業出現拒檢行為,抽樣人員應向企業負責人告知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釋監督抽查工作性質,闡明拒檢的后果。企業仍不接受抽樣的,即可啟動拒檢認定工作程序。
(一)現場抽樣人員要取得企業拒檢的充分證據并加以固化,如實做好情況記錄,填寫《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企業拒檢認定表》,列明企業拒檢情況,及時向企業所在地質監部門反映,申請認定拒檢行為。
?。ǘ┙拥骄軝z認定申請后,所在地質監部門應及時同企業溝通或安排人員到企業了解情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力促使抽樣任務完成;對溝通無效、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抽樣的,所在地質監部門要認真取證,在拒檢認定表上記錄相關情況,報請所在地質監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加蓋所在地質監部門公章,確認企業拒檢。所在地質監部門對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企業,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通報工商部門建議吊銷營業執照。
(三)完成拒檢行為認定相關手續后,承檢機構要及時將有關表格和證據資料報省質監局和監督抽查任務下達部門,拒檢企業所在地質監部門要及時將拒檢情況報上級部門(國家監督抽查拒檢企業所在地質監部門要于拒檢表加蓋公章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表格和證據資料報省質監局)。
各級質監部門和各相關質檢機構,要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加強內部管理和教育培訓,改進工作作風,嚴格遵守企業拒檢認定條件和程序規定,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確保順利完成監督抽查任務。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5日起實施。
廣東省質監局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