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質監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產品質量
監督抽查企業拒檢行為認定工作的通知
粵質監監函〔2015〕220號
各地級以上市質監局,深圳市、順德區市場監管局,各相關質檢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關于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規定,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區域內開展的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及其以下各級監督抽查工作,現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企業拒檢行為認定的條件和程序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企業拒檢行為認定的條件
企業拒檢行為是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國家監督抽查或地方監督抽查的行為。企業拒檢行為由所在地質監部門認定。
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企業拒絕監督抽查應當被視為有正當理由,不得被認定為企業拒檢行為:
(一)承檢機構在實施監督抽查時,抽樣人員少于2人的;
(二)承檢機構在實施抽樣時,未向企業說明來意,未出示監督抽查(或定期監督檢驗)通知或任務書、監督抽查介紹信、有效身份證件,未按標準抽取樣品的;
(三)抽樣人員姓名與監督抽查通知書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業和產品名稱與監督抽查通知書不一致的;
(五)承檢機構要求企業支付檢驗費或其他費用的;
(六)前溯6個月內該種產品經上級部門監督抽查產品質量合格的;
(七)被抽查企業無監督抽查通知書或者相關文件復印件所列產品的;
(八)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是不用于銷售的;
(九)產品不涉及強制性標準要求,僅按雙方約定的技術要求加工生產,且未執行任何標準的;
(十)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為企業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對產品質量另有規定的;
(十一)產品或者標簽、包裝、說明書標有“試制”、“處理”或者“樣品”等字樣的;
(十二)產品抽樣基數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十三)企業由于轉產、停產、破產等原因導致無樣品可以抽取的;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業拒檢認定的程序
實施監督抽查時,被抽查企業出現拒檢行為,抽樣人員應向企業負責人告知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釋監督抽查工作性質,闡明拒檢的后果。企業仍不接受抽樣的,即可啟動拒檢認定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