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建筑綜合能耗
項目評估階段:根據項目的使用功能和要求,按照規定的估算方法和指標估算的用電量。
是指統計報告期內,建筑在使用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各種能源實物量(扣除地下車庫庫能耗),如各種燃料、動力(電、蒸汽)和耗能工質等,按規定的計算方法和單位分別折算后的能源消耗量總和。單位為千克標準煤每年(kgce/a)
3.4建筑單位面積綜合能耗
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平均所消耗的綜合能耗(扣除地下室的面積和用能)。
3.5統計期
為了對項目能耗水平進行科學評價所選取的能耗統計的具體時間段。一般采用一個自然年度。
3.6商場
在一個建筑范圍或區域內,從事商品零售或批發販賣之經營場所,是集購物、休閑、文化、娛樂、飲食、展示及咨詢等設施于一體的商業設施。
3.7賓館
以提供客房出租住宿服務為主,并提供商務、會議、休閑、度假等相應服務的住宿設施,按不同習慣也可能被稱為賓館、酒店、旅館、旅社等。
3.8住宅
專指供住居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區、別墅、職工集體宿舍等。
3.9辦公建筑
辦公建筑就是供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辦理行政事務和從事業務活動的建筑物。
3.10學校
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中學(含職業中學)、小學。
3.11醫院
指以向人提供醫療護理服務為主要目的的醫療機構。
3.12大型場館建筑
主要指體育館、歌劇院、影劇院、展覽館、博物館等。
4.統計范圍和計算方法
4.1統計范圍項目
評估階段:綜合能耗的統計范圍包括為保證項目既定的使用功能,需要消耗的各種能源,其中一次能源主要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氣等,二次能源主要包括電力、煤氣、蒸汽等。
項目運營階段:綜合能耗的統計范圍包括在統計期內實際消耗的各種能源,其中一次能源主要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氣等,二次能源主要包括電力、煤氣、蒸汽等。
4.2建筑綜合能耗計算方法
建筑綜合能耗等于在統計期內建筑使用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各種能源實物量與該種能源折算標準煤系數的乘積之和(扣除特殊用電,如立體車庫等),按公式(1)進行計算。
(二)說明
1.適用范圍